《消防設施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于2006年9月1日頒布實施的行業標準。
一、為了加強對從事消防設施工程設計與施工企業的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消防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結合消防設施工程的特點,制定本標準;
二、本標準工程范圍系指各類建設工程中的消防設施工程;
三、本標準是核定從事消防設施工程設計與施工活動的企業資質等級的依據;
四、本標準設一級、二級兩個級別;
五、本標準中工程業績和專業技術人員業績指標是指已竣工并經消防驗收質量合格的消防設施工程。
一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信
(1)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并有相應的經濟實力,工商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0萬元,凈資產不少于600萬元;
(3)近五年獨立承擔過單體建筑面積不大于4萬平方米的消防設施工程(設計或施工或設計施工一體)不少于2項。其中,2項均含有火災自動報警及其聯動控制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至少1項含有氣體滅火系統或泡沫滅火系統或防煙排煙系統;
(4)近三年每年工程結算收入不少于800萬元。
2、技術條件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不少于6年從事消防設施工程設計和施工經歷,并主持完成單體建筑面積不小于2萬平方米的消防設施工程(設計或施工或設計施工一體)不少于2項。具備注冊電氣工程師(公用設備)執業資格或高級工程類專業技術職稱;
(2)企業具有從事消防設施工程的中級及以上工程類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2名。其中,有不少于1人具有至少1項氣體滅火系統設計或施工業績,有不少于1人具有至少1項泡沫滅火系統設計或施工業績,有不少于1人具有至少1項防煙排煙滅火系統設計或施工業績,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1項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或施工業績,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1項火災自動報警及其聯動控系統設計或施工業績;
(3)企業專業配置合理,其中電氣、自動化、給水排水、暖通專業各不少于2人。注冊電氣工程師(結構工程師、公用設備)執業資格或高級及以上工程類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人,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項目經理)不少于3人。
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及固定的工作場所;
(2)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良好。具備技術、安全、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